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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强制清算的管辖与受理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申请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案件从诉讼法上讲属于特别程序案件。公司法未对此种案件的管辖与受理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地域管辖宜由被清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级别管辖的划分,考虑到强制清算中有可能转为破产程序,不妨参考破产案件的管辖规定,即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强制清算的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办理。当然,如果以后破产法对案件管辖有新的规定的话,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则应作相应的调整。

  强制清算案件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必须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接到该申请后,可参照民诉法第112条的规定,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应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后,法院应以何种程序审理。笔者以为,公司的强制清算一般都涉及到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慎重,此种案件法院一般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如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有可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时,法院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法院指定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清算成本。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如有被申请人的,可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⑥依笔者之见,法院裁定是否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必须要经过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设立可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官面前充分地举证与质证,并陈述意见与辩论,有利于保障申请人双方合法权益,也使法院的裁定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杜绝了暗箱操作。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得上诉,但可赋予双方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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