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实施后政府职能的转变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实施,为政府在破产清算工作中的职能转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政府逐渐的从繁杂的具体清算工作中抽身出来。
首先,在非政策性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政府可以从清算组脱离出来,把这些企业的破产案件交给专业的清算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在政策性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制订的全国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和2005至2008年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安排,2008年是政策性破产案件启动的时间终点。鉴于此,政府也在逐步退出破产清算的具体清算事务,对部分清算职能也在进行有目的的移交,例如与中介机构联合组成清算组,或者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由中介机构对破产清算工作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对职工劳动债权进行清理,对破产程序进行推动,对政策法规进行宣传等。实践证明,这种方式也确实减轻了清算组中政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负担,使得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思考和应对清算工作的重点问题和突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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