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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政府在破产清算工作中的作用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在新《破产法》的条件下,笔者认为政府在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的作用主要应着力于以下几点:

  (一) 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稳定就是妥善安置职工的问题,企业破产会造成许多职工失业,如果不能妥善的安置他们,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将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妥善安置职工,这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安全的责任,这是政府也是实践“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前我们采用的由政府直接面对职工,安置职工的做法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的弊病,笔者认为,政府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发挥妥善安置职工的作用。

  1、职工安置的行政监督。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对职工安置工作进行监督。例如信访部门的监督,在职工的合法诉求在破产清算工作中得不到有效答复的时候,职工可以到信访部门反映诉求,由信访部门协调法院和管理人,对该问题进行有效答复;当职工存在劳动纠纷,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没的得到解决的,劳动部门可以就该劳动纠纷进行调解或者仲裁;破产管理人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对职工的有利安置政策没有完善和周全的,政府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进行改正等,通过这系列的监督手段来对职工紧盯妥善安置。

  2、建全社会保险机制,积极促进再就业。政府可以把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健全社会保险机制上来,满足破产下岗职工基本的生活保障;如完善失业保险机制,使得破产企业职工在失去工作的最困难时期,能够得到失业保险金,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完善医疗保险机制,使得破产企业职工在下岗期间,能解决看病的问题;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在下岗期间,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政府也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引导职工再就业工作上来,积极促进职工的再就业,使得职工在下岗后的短时间内,重新上岗,重新为社会和职工个人创造财富。

  3、制定符合历史的过渡政策,确保过渡时期的职工安置工作。虽然新《破产法》实施后,以后的破产清算案件应该按照《破产法》的要求进行,但是,对于部分有特殊背景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政府也应当予以特殊的关注和处理。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正式实行全员合同制,部分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至今在岗未退休,如果这部分固定职工按照新《破产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新规定,以一年工龄计算一个月工资,最高计算十二个月的办法进行安置,必然出现不公平的情况,也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态度,政府应当确定在政策性破产实施完结后3-5年作为过渡时期,制定相应的过渡办法,对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适用一系列特殊的安置政策,比如继续沿用提前退休制度,即允许固定工在新的破产程序中,能够按照现有的政策申请提前退休;适用固定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制度,即在新的破产程序中,按照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工资基数,以一年工龄计算一个月工资,不设定封顶条件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新的破产程序安置不足部分,由财政资金托底解决等,来妥善安置国有企业的职工,顺利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

  (二)保护国有资产

  笔者认为,政府应当从两个方面来保护国有资产,发挥政府在破产清算中的作用。

  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政府应当担当起出资人职责,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产生。在破产清算工作中,管理人对国有资产范围的界定,应当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对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人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请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备案;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开进行处置。政府还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从制度上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监督办法,从而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2、采取多种手段使国有资产保值。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保证国有资产在处置中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通过公开拍卖等程序,让国有资产充分体现出其市场价值,当市场价值低于国有资产应有价值的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进行资产回购等方式,使国有资产达到保值的目的;合理配置优良资产,达到增值目的。

  (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虽然,在新《破产法》条件下,政府应当逐步退出具体的破产清算工作,但是对区域经济、政治、稳定等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政府也应当重点予以关注,必要的时候,政府应当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甚至担当起破产清算责任。因为这种企业清算或重整案件,往往涉及一个行业乃至一个地区的整体发展,需要政府从宏观角度把握经济的整体格局,甚至按照政府的整体规划引导重点企业破产财产的优化重组,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由于这类企业破产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牵涉的社会利益面广,社会影响力巨大,清算工作稍有不慎,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矛盾,影响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破产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因此这种企业的破产清算或重整工作,这不是一两个社会中介机构能够独立完成的,这种情况下,政府也应当积极参与破产清算工作,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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