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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算相关说明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相关说明:

  1、清算组

  清算组可以由金盛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也可以选任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律师提示: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

  4、清算财产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

  ■ 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担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包括: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律师提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仍有剩余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税款;

  第三、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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