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责任】浅谈有限公司的注销与清算组责任
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案件当事人虽已应诉,审理工作也已在进行,但却发现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查询的结果却是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早被吊销,或该企业法人早已被注销登记,其原因则是企业未通过年检或根本未办理年检手续。更为荒唐的是,公司在法律上虽不存在,但该公司的财产却依然存在,甚至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在进行。然而,由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公司债权人无法对其提起诉讼,已经提起的诉讼不得不裁定终止。本文拟就有限公司的注销与清算组的责任对审判实践的影响谈一点看法。
一、清算组的责任
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法定清算程序应该说是相当完美的制度设计,其直接目的就是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如同注册是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一样,任何公司非经清算、未对其债务作出清偿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可能终止的。就此而言,公司的终止程序是比公司成立更严格,甚至有的公司因各种原因要历经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公司的清算,实现公司法律人格的终止。当然,清算程序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前置程序,清算的目的应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但是,终止公司人格之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实现,社会经济秩序是否能得到维护,却是法律最应关注的问题,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正在于此。
如果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债权人肯定会得到债务人注销的通知,并对主张或放弃自己的权利作出表示。如果经过这样的程序,公司的财产在清偿其债务之前就不会随意分配或流失,也更不可能出现公司不存在而财产犹在的奇特现象。然而,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公司的行政处罚措施却使公司的终止成为最简单的方式,成为免予清算并逃避债务清偿的最便利的手段。本要给违反管理规定的公司以行政的处罚和制裁,但结果却适得其反,正中逃债公司的下怀,一些深谙此道的商人甚至有意借此而摆脱了经营不善的公司的负担,逃避了债务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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