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费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位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对于解散清算费用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优先效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规定,不会发生确认上的问题。而当解散清算费用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尚未支付完毕时,就会产生此类费用应否优先支付的争议。在金融机构行政清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清算报酬尚未支付而金融机构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而此时,管理人或破产债权人往往会对该种支出的优先性提出异议,从而成为此类案件中争议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正常进行的解散清算程序中,解散清算费用的支出是为了实现及时清算的目的,当属解散清算的成本。而随着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换,未予清偿部分的解散清算费用转化成了公司的到期债权。但是,此种到期债权与公司的其他债权并不相同,类似于合同法规定使建筑工程价款具有的优先性,公司法对于解散清算费用优先支付的规定,使得解散清算费用成为法定的优先债权,并且优先于公司的所有其他债权。基于破产法没有否定解散清算费用优先性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自当尊重此类费用的优先权地位,并且,此类费用经破产程序审核确认后,应当在破产费用之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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