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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的公司还能取款吗?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声讯通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声讯通公司)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以下简称京广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认京广支行向声讯通公司支付公司存款219076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执照吊销银行拒绝企业提取存款

  原来:2004年声讯通公司部分股东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会议决定将公司董事长由章先生变更为刘先生、总经理更换为王先生,后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刻制了一套新的公司章和财务章。嗣后,章先生起诉声讯通公司要求确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无效。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支持了章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在刘先生任董事长期间,公司用新的公司章和财务章在京广支行开立了账户。二审判决确认更换董事长和总经理无效后,原公司董事长章先生拿着原公司章和财务章到银行支取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银行告知章先生其持有的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拒绝向声讯通公司付款。现声讯通公司诉求京广支行支付声讯通公司名下的存款。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声讯通公司自2004年起未再进行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声讯通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京广支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司法解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声讯通公司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完毕后,以合法的清算结果作为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支付的依据。因此,被告认为,声讯通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声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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