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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司法解释:义务人拒不清算承担连带责任
www.110.com 2010-08-04 15:00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专家、学者和法院系统的论证,最高院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初稿已经完成,正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金剑锋博士,参与了该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近日,围绕公司清算的有关问题,记者对金剑锋进行了专访。 债权人、股东、公司均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记者:我国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但是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哪些人可以请求法院启动公司清算程序?

  金:我国《》第184条仅规定了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对股东或者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者公司也应有权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因为公司如不及时进行清算,不仅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公司清算关系到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对公司的债权,只是这种债权推后居次于外部债权清偿。我国《公司法》承认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因此,没有必要限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记者: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特别清算应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行两审终审?

  金: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适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特别清算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行两审终审,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清算,应当作为非诉案件,类似于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应视为一般的诉讼程序,因此,债权人不宜列为“原告”,而应列为“申请人”。因为,《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该申请”,而非起诉。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记者: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金:进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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