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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清算要依法追究责任
www.110.com 2010-08-04 15:16

  2008年6月16日15时,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证监会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在谈到证券公司清算问题时,表示,证券公司的清算,是“行政清理”,而不是“行政清算”,这里的“清理”除了包括对符合国家政策的个人债权进行收购、对被挪用的客户交易资金进行弥补之外,还要依法追究风险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

  首先,虽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该由股东来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应该由董事、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来组成。但证券公司的行政清理,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证券公司是金融企业,它是带有公共性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国家需要出资收购个人债权,这种清理工作必须由监管部门或者行政部门来组成,股东不宜参与,其他金融机构也是这样的。

  另外,被撤销的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时往往都是资不抵债,而且都是需要国家出资进行收购的,所以股东本身已经没有权益了,所以股东也没有理由来参与行政清理和清算。

  第三,被撤销公司的股东,从过去几年经验来看,往往也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了风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公司风险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为追究责任,也不应该由股东参与行政清理。

  吴清介绍说,行政清理工作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或者政府监管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清算。条例中禁止被处置证券公司股东参与行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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