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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的主要内容(二)
www.110.com 2010-08-04 15:16

  5.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2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期限届满前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二、特别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也要进行特别清算。

  (一)清算组织

  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

  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

  清算委员会的其他职权与普通清算相同。

  (二)清算基本程序与规则

  1.清算的开始: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2.通知、公告(与普通清算相同)。

  3.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关于特别清算的其他程序与规则,适用普通清算的规定。

  三、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外商投资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时,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实质上是由破产企业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的破产诉讼案件,因而不同于其他清算,应按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

  (一)清算组织

  执行破产清算的机关,是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的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织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清算组织的职责是: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依法进行旨在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必要的民事活动,如变卖不易分割或不易保存的货物等。

  (二)破产清算的程序与规则

  1.清算的开始及清算组的组成。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日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进入企业破产程序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织,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是破产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管理者,因此,清算组织成立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都应当移交给清算组织管理,置于清算组织的控制之下。在移交之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负责保管并保证其完整的义务。

  2.通知公告债权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3.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4.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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