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公司清算程序的实务处理方法
1. 首先,由于将进行清算,公司应逐步停止承接新的业务,并监控现有业务的进程,计划并达到在清算过程的前段时期内结束之,以便清算的财产、债权、债务的处分能顺利进行。
2. 形成董事会关于公司拟进行清算的决议,确定清算开始日。
3.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公司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公司审批机关(外经局或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局、税务局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如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的,还应当通知国资局)。
4.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
5. 由清算委员会负责编制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提出财产作价及其依据,制定清算方案,经董事会确认后,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
6. 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7. 在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这一期间,由清算委员会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债权作登记、核定、复核,将有关情况通知债权人。
8. 同时,清算委员会对清算财产进行评估作价与处理。
9. 清偿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10. 清偿清算开始日所欠及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各项税捐。
11. 根据清算财产处置结果(应扣除前第9、10两项所需款项),偿还公司债务(其中原已设定担保的,按原担保条款处理,仍不足清偿的,余额并入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偿还)。
12. 清算委员会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
13. 将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
14. 自清算报告提交公司审批机关之日起10天内,清算委员会向税务局、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15. 前一手续完结后10天内,向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16. 同时,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17. 此时,如还有剩余财产,按原出资比例返回各股东。其中外方股东分得的部分在或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境外或转投资于境内其他企业。
(需要提请公司注意的是,所确定的“确定清算开始日”为基准,在该日之前的6个月内,公司如有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对原未设担保的债务新设担保,依法认定为无效行为而将被撤销;在该期间如有重大财产处置等事项,而清算债权人认定该交易不公允的,该财产处置交易各方依法须各自返还所交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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