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清算 > 公司清算实务 >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二)
www.110.com 2010-08-04 15:16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股东、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是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唯一的清算主体。如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母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人选组成,只有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才是清算主体。但清算主体不会超出股东的范围,基于此,如果股东大会不确定股东人选,清算主体就不能确定,为此可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清算主体。

  (二)设定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期限。由于司法实践中,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导致公司清算的情况不尽相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期限做出了较为科学的规定,在《公司法》修改时可以参照:“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后,应当在6个月内清算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对强制清算期限界定。对自愿清算的期限亦可借鉴该意见,确定在6个月内清算完毕。若逾期则应视为清算出现了障碍,经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股东等)申请应转为强制清算,资不抵债的转为破产清算。对于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清算期限,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按照上述原则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文件在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的清算责任方面,设定了六个月的清算期限,并规定在六个月内未完成清算的出资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避免了无限期清算导致的判决无法执行问题。

  (三)补充规定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设立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条款,督促其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我国公司立法在接受西方国家法人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借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率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是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永久的剥夺,而是指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征的公司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如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人去楼空,名存实亡,拒不组织清算等情况,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公司的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立股东应承担的公法义务。因此,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之时,当然应当援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因为股东的权利滥用行为而受到损害。

  目前,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或通过成文法,或通过判例形式,都在一定的范围内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中虽没有设定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条款,但在审判实践中,因其与公司法设立的宗旨相一致,已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参考依据之一,并尝试在判案中引用,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法官杨洪逵在《人民法院报》上对《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未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否承担清偿责任》案例点评时认为:“……公司不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不进行清算而欺骗公司登记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者不进行清算而等待公司登记部门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的,不仅规避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的这种行为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侵权的性质。同时依据《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全体股东有责任在公司解散的法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这也可以说是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程序性条件。如果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拒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以便进行清算,但在公司已越过清算程序而获得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时,则说明是股东违反了股东义务,具有了侵害债权人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参照法人人格否制度,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是一种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的一种可行性方法。也即对股东故意打破公司法所创设的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机制的行为,应当让股东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换一个角度看,公司解散后未进行清算,有意等待吊销营业执照,一方面说明股东在利用吊销的形式恶意逃债,另一方面说明股东已接收和占有了原公司财产,这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也是一种客观现实。如果股东仍愿追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利益,完全可以依法定程序来实现这个目的,其故意规避法定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