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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实务(4)
www.110.com 2010-08-04 15:16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实务(4)

  作者:周善良

  C 、缴纳所欠税款。纳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在宣布解散前所欠国家税款都应在清算中一并补齐。

  D 、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清算公司债务,应于通知和公告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届满以后进行。

  E 、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如公司财产尚有剩余,,则按公司章程或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7 )提交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内容包括:A 、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B 、清算组的组成;C 、清算的形式;D 、清算的步骤与安排;E 、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F 、清算方案;G 、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H 、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I 、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 8 )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帐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四、公司清算中的难点及立法建议

  公司清算过程中,会遇到若干疑难问题及法律空白点,建议对一些疑难问题及法律空白完善立法、司法解释,并尽快制定公司清算规则。

  第一,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关”的认定及其职责。

  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者被责令关闭,在此情况下,公司应进入解散清算程序,但被吊销或被关闭的公司往往不会主动进行清算,且没有主管机关对此负责。《公司法》 第192 条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关”究竟是指的谁?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5 年就《 公司法》 第192 条进行解释,认为工商部门为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而非主管机关,不负责组织公司的清算。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公司法》条文的解释是无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对《公司法》作出解释。笔者建议,将“有关主管机关”立法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赋予其相应介入清算的职权,以监督清算的依法进行。“有关机关”亦可明确界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开办单位、专业清算、审计部门、债权人等。笔者认为,债权人进入清算组十分必要,有利于增加制约因素,防止随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产生,确保有效、公平地处理清算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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