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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管理制度
www.110.com 2010-08-04 15:16

  公共财产管理制度

  1) 财务间门必须按照安全财会室的标准,安装防盗门、防盗窗、报警装置,配置合格的保险柜,并安排专人值班。财务部门保险柜存放的现金不得超过银行的核定限额。其它部门的保险柜原则上不得存放现金过夜。 2)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银行规定,每天轧对库存现金,过夜现金不得超过限额。到银行取送大宗现金时,须两人以上办理。必要时,可由保卫部门押送。 3) 财务人员应严格招待国家现金制度。市场零星采购,按现金支付限额办理;到外地采购,一般不得携带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需经银行同意。 4) 财会、供销、物品保管、值班、门卫等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做好现金、支票、证券、账册、票证和彩电、摄像机、录像机、影碟设备、电教设备、传真机、空调、微机等贵重物品及生产设备、工业原材料等公有财物的安全管理和守护工作,对施工现场、露天存放或室外使用可移拆的物品,也应明确专人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贵重设备、物品要安排专人守护。 5) 对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箱、柜和贵重物品,要经常检查,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保卫部门实行监督。 6) 没有保险箱、柜的部门,各科室、车间、班级不得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 7) 对违反规定,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有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 认真贯彻执行公共财产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内部防范,对单位内部重点要害、易发案部位要强化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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