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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的难点及立法建议
www.110.com 2010-08-04 15:20

  公司清算过程中,会遇到若干疑难问题及空白点,建议对一些疑难问题及空白完善立法、司法解释,并尽快制定公司清算规则。

  第一,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关”的认定及其职责。

  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者被责令关闭,在此情况下,公司应进入解散清算程序,但被吊销或被关闭的公司往往不会主动进行清算,且没有主管机关对此负责。《》 第192 条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关”究竟是指的谁?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5 年就《 》 第192 条进行解释,认为工商部门为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而非主管机关,不负责组织公司的清算。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法》条文的解释是无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对《公司法》作出解释。笔者建议,将“有关主管机关”立法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赋予其相应介入清算的职权,以监督清算的依法进行。“有关机关”亦可明确界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开办单位、专业清算、审计部门、债权人等。笔者认为,债权人进入清算组十分必要,有利于增加制约因素,防止随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产生,确保有效、公平地处理清算事务。

  第二,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问题。

  《 公司法》 第191 条规定公司在作出解散决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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