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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
www.110.com 2010-08-04 14:32

【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

  笔者参与多家企业的破产清算,在清算组中负责财务工作。在企业的实际破产清算中深感我国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待进一步规范,现就破产清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试作以下探讨:

  破产财产的界定

  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清算组就接管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移交会计档案、企业各种文书合同,移交的档案包括原企业的人事、财务等各种档案、文件、经济合同、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清算组在此阶段,主要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审查企业以下事项: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此阶段应着重借助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职业判断,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现状。在财产性质的判断上应运用会计谨慎性原则。

  债权债务的确认

  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大多较低,财务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的处置状况和进度,一些债权已经具备坏账损失的核销条件,但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而长期挂账,部分债务已经豁免或已经偿还,会计上未作相应处理,导致会计账实不符;部分收支业务应列入当期损益,但会计部门将其挂往来账处理,使会计报表中的损益类信息不准确;企业与主管部门、上级公司、财政机关之间的往来账务长期不核对,又形成了账账不符,所有这些均导致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债权债务难以核对。清算组接手破产企业后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同企业原法人、财务人员逐笔逐项地核查破产企业的往来账款情况,复印有关合同、承诺书、借条等单据,作为催收账款的依据,对私人借款应尤为关注。处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但应尽量听取采纳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专业判断,必要时应向法院请示,以免陷于单个事务而影响破产清算的全面工作。

  破产财产的变卖

  除禁止流通货物和限制流通货物应由政府指定部门收购外,破产企业财产应委托专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整体出售。公开拍卖前清算组必须做好存货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清算组应派专人会同原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参与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盘点和财产估价。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破产清算中占相当比重,必须进行重点清理、全面清理。存货清理种类多、数量大,对存货的质量难以核实,因破产企业多有残次毁损、冷背变质、滞销积压的商品,会直接影响到清算变现的价值,对此应予以关注。固定资产在破产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是清算工作的难点,它的清理效果直接影响到整个破产清算的效果,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要进行审计核实,对账外资产及盘盈、盘亏要进行查询以发现其原因,并在有关报告中披露、调整。

  破产中清算费用管理

  清算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破产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的费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处置所需的费用、原企业留用人员工资、债权人会议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未规定清算费用占破产财产的比例,因此有些清算组在清算费用的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清算组应提出清算费用预算,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破产程序终结后,将清算费用的开支情况交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清算费用在破产财产中是优先拨付的,因此在清算费用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上应谨慎对待。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坚持以现金分配为主,实物分配为辅的原则,在优先扣除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金;尚未偿付的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如果在清偿所有破产债权后,破产财产还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在企业所有者之间按投资比例分配。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清算人队伍

  在企业破产开始阶段,应建立聘请企业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经半数以上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强制性制度,当前通常由办案法官或清算组为破产企业聘请提供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但经济利益的驱动及约束机制的缺乏可能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建立该强制性制度,可以很好地避免上述弊端,也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及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目前法律只对企业有形资产的评估作出规定,对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笔者建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确定其价值,经物价部门审批后列入破产财产参加分配。当前我国应建立职业化的清算人队伍,企业破产是一项职业性很强的工作,除需具备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清算知识外,还应当有丰富的清算经验,因此笔者建议清算人和律师、注册会计师一样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而符合上述条件的清算人员在我国还相当匮乏,因此急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清算人队伍,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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