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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
www.110.com 2010-08-04 14: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已经国务院516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废止。为了明确《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注销的适用原则,规范解散审批及注销登记程序,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机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原则。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所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注销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十五条,中外合作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还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实 施细则》第七十二、七十三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解散的情形及审批依据。外商投资的公司因出现《》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的法定情形而解散,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被司法裁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需经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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