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商务部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统一按照和外商投资、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清算解散程序已慢慢趋向一致,国家对内外企业将不再区别对待。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先后顺序可用以下流程图表示:
附注1 清算事由: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其中,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须由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解散申请书,并提交企业权利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和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报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㈠合作期限届满;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㈢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㈣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㈤合作企业违反、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向审批机关提交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利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解散。在第三项所列情形下,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报审批机构批准解散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企业权利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解散。
企业解散清算原则上应当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但是,当出现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依据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申请,可以通过法院制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就清算的启动是由法院启动,其他的程序与一般公司清算并无差异。
附注2 债权公告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由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附注3 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制定清算方案后报公司权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算: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劳动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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