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成交 定金能否退?
:2004年3月,广州的黄小姐看中了位于天河区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随即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约定,购买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先下定金2万元。谁知,几天后黄小姐却因对买房合同中的条款持有异议,未能签署正式合同。不久后,开发商把黄小姐认购的房子另卖他人。为此,黄小姐想追讨2万元定金。开发商对此一口回绝,称黄小姐“违约在先” ,“当然要承担损失定金的后果”。
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均无法证明是另一方违约,因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2万元须返还黄小姐。
提示:其实,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中要求购房者支付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定金罚则。如果确定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须返还。
房贷未获批 首期打水漂?
案例:2004年年底,市民何女士与开发商签了合同,买下了中山大道某大型楼盘一套房,约定何女士须先行支付31%近20万元的房款作为首期;余款44万元办理银行手续。但银行却没有批准何女士的贷款申请。但开发商则要求何女士按合同要求一次性付清余款,否则没收其首付款。
何女士为此告上法庭,法院判定“该条款内容确实显失公平,原告对此存在重大误解”,随后依法撤销了此“霸王条款”。
提示:法律有着“保护被动接受格式合同者”的倾向,而“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正是反抗这些霸王条款的有力理由。
车位被抵押 索赔很困难?
案例:刘女士3年前花10万多元购买了海珠区江燕路某花园一车位,在付完款的同一天,开始接收车位并使用。且《合同》约定开发商要在270日内办妥车位的产权证。然而,车位产权证一直不见踪影,刘女士到房管部门一查,原来早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这个车位就已经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因此一直办不了产权证。
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车位款和税费,并依据“房地产可获双赔”的司法解释进行索赔。
海珠区法院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事实,因此作出判决:解除该买卖合同,开发商双倍退还车位价款和税费;而刘女士则须将使用了两年多的车位退还给开发商。
提示:由于开发商“未告知”、“故意隐瞒”等原因造成买卖不成的,“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这个赔偿额度是有弹性,“一倍”是最高标准,而并非买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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