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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物业管理纠纷中四大法律难点
www.110.com 2010-07-06 10:28

投诉连年大幅度上涨,已经追上拆迁投诉成为建设行业两大投诉热点!在日前召开的“物业管理纠纷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广州仲裁委员会特请来各路专家,就如何解决今年物业管理纠纷中存在的四大难点出谋献策。


据了解,截至2002年底,全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38%,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已达80%,全国物业管理企业总数超过两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30万人。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因为物业管理中存在着多个民事主体,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法规相对不够完善具体等原因,使得物业管理在发展中问题大量涌现。

 

的法律地位如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性质如何?地下停车场使用权如何合理分配?———虽然国务院去年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为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提供了依据,但因物业管理问题涉及面广、类型各不相同,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争议较大,难于解决。

 

难点一: 业委会“无名分”处境尴尬

 

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因此,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行使法律行为,在诉讼法上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现实生活中,却因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造成很多问题难于解决。在广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建设住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成为合法社区社团组织,并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了公章,运作规范,但当地民政部门却不同意其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模糊不仅使业主身份尴尬,给物业管理公司的操作也出了道难题。在广州海运集团物业发展公司管理的一个楼盘,业主委员会要求实行酬金制,由业主委员会管理账务,但“因它什么都不是”,在银行也开不了户,最后还是要归由物业管理公司开户,但业主要求花费要由业主委员会批准,这让物业公司很难操作,因为拿到的钱还必须扣除税金。

 

对此,海运集团物业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叶亮呼吁“给业主委员会一个法律地位”,另一物管公司代表银奥集团总裁汤皓也说:“建议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社团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便于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能够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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