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具备的条件
www.110.com 2010-07-22 17:46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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