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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各类药品、保健药品
www.110.com 2010-07-22 17: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药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的生产经销企业,大量印制散发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在这些印刷品广告中,有的药品广告不科学地表示功效,进行使用前后比较,标明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有的保健食品广告扩大宣传范围,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有的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和形象,或使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形象作证明;有的印刷品广告未经审批,或虚构登记证号、审批文号,擅自散发。这些印刷品广告,大多内容淫秽,格调低下,有的甚至将重大政治题材编写成色情小说,败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影响极为恶劣。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决定对各类药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销企业散发违法印刷品广告进行集中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药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主要散发地的药店、商场、医院、繁华街道、居民小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突击检查,发现违法印刷品广告,立即予以收缴销毁。

  二、对违法广告散发量大、发布地广和屡教不改的药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销企业,根据其违法行为,依照《广告法》及其他有关广告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在检查中,发现假冒伪劣药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对药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销者与违法广告发布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地在查处违法广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力量对违法广告源头地区重点协调、查办。

  四、结合本次检查,对印刷品广告进行一次清理,对登记证号和登记内容进行规范,对备案的印刷品广告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发现案源及时处理。

  五、配合本次检查,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识别和抵御能力。

  六、请各地将检查中遇到的问题、检查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并请务必于1999年3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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