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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www.110.com 2010-07-22 17:4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广告的审批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广告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等媒介或者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技术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夸大技术性能和社会、经济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他人。

  第五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技术广告的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技术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工作,并对技术广告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广告内容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技术广告文本的审查批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发布技术广告的单位,必须持以下证件或者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证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单位提交单位证明,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

  (二)技术情况报告;

  (三)技术鉴定证明;

  (四)技术证书;

  (五)研究试验报告(不能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应予注明);

  (六)技术应用推广方案;

  (七)专业技术管理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发布技术广告,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一)技术名称、技术类型,专利技术应当注明专利类型和专利批准文号;

  (二)申请单位名称和地址或者申请人姓名和住址。

  第八条 市、县(区)科技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发给《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并注明技术广告批准文号:

  (一)报批手续完备,提供材料齐全:

  (二)广告内容真实、健康、可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广告文字表达准确、简明。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接技术广告业务时,必须查验以下证件:

  (一)工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本单位证明;

  (三)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

  (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对无以上证件或者证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接技术广告业务。

  第十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技术广告,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广告批准文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禁止发布有下列技术的广告:

  (一)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成果权属不明的;

  (四)国家规定应当淘汰和限制发展的;

  (五)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由指定单位实施的;

  (六)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因审批单位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审批单位责任。

  广告经营者为广告客户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处罚:屡犯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和技术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同时要追究审批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利用技术广告进行违法活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往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罚没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技术广告审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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