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告法 > 相关法规 >
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www.110.com 2010-07-22 17:43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省政府1991年11月21日以粤府〔1991〕13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二)、(三)、(四)项分别修改为: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限期消除,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广告费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

  违反第二、三款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办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对造成人身伤残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二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