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沉壁,男,63岁,许昌文化艺术学校退休干部,住许昌文化艺术学校教职工宿舍楼中单元二楼。
被告:河南省许昌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旭升,局长。
第三人:许昌市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张秋章,局长。
党沉壁原为许昌市广播电视职工,1982年在该局分配住房一套,面积82.48平方米。1987年调到许昌文化艺术学校担任领导工作,1994年在该校集资建房一套,面积84.4平方米,缴纳集资款26000元,1995年下半年该房交付使用,由党沉壁居住。党沉壁在许昌市广播电视局的原住公房套房转由在许昌县检察院工作的次子党伟居住。1994年8月许昌市广播电视局家属楼进行房改,决定将党沉壁原居住的公有套房出售给本局职工岳少甫。1996年岳少甫按有关规定补交了该房的全部预交款。1997年1月,许昌市广播电视局在多次催促党伟腾房无果的情况下,向许昌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申报,许昌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市房改办1997年1月16日第62号发证通知,为岳少甫办理了许房改字24001号房屋产权手续。1997年7月25日,党沉壁以被告及第三人错误发放房产证行政侵权一案,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们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按许昌市政府(1994)47号文件和许昌市政府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小组、许房改组字(1994)05号文件,原告具有优先购买在许昌市广播电视局原居住公房套房的权利。由于许昌市广播电视局的虚假申报,许昌市房产管理局违反许昌市政府发放房产证的有关规定,错误地把其在许昌市广播电视局原住公房套房的房产证发给了岳少甫,使原告合法购房权益受到侵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错误的发证行为。
被告辩称:我们对岳少甫的发证工作,是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文件规定的发证程序办理的,发放房产证的行为是合法的,未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人认为:本局家属楼产权应归该局所有,本局有权按许昌市政府房改文件规定,将住房售给本单位住房困难户职工,非本单位职工,特别是已经拥有住房的外单位职工无权在该局购买住房。原告已侵犯了房屋产权单位的利益和房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占住房不腾,且在此期间,我局给原告及其次子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并同意给原告次子另外再调整一套,在控制面积之内与原告原住公房套房为同一座楼,建筑面积为68.08平方米三室一厅的房子供其居住。原告之行为实属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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