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业申请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三、监视居住是否给予赔偿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督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案中,嵩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树业采取的监视居住措施,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执行规定,而是把李树业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已构成了事实上的限制人身自由。根据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对限制人身自由应给予赔偿的规定,对于李树业被以监视居住为名关押76天,嵩县人民检察院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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