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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主麻等请求和政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国家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赔偿请求人:马主麻,男,25岁,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梁家寺乡山平村。

  赔偿请求人:马麦德,男,21岁,农民,住址同上。

  赔偿请求人:马十二布,男,18岁,农民,住址同上。

  被请求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和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线崇森,局长。

  被请求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政县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检察长。

  1996年6月17日白天,和政县梁家寺乡发生一起三歹徒强奸幼女案。6月21日,和政县公安局将马主麻、马麦德、马十二布以强奸幼女犯罪嫌疑拘留,6月27日、7月3日和政县人民检察院将三人分别批准逮捕。后经三请求人亲属暗中查访,向公安局提供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线索。经公安局进一步侦查,确认马洒力海、郭由素、马哈比卜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遂于1996年10月3日将三人抓获,经审讯,三人供述了强奸幼女的犯罪事实。10月21日,和政县公安局对马主麻、马麦德、马十二布采取取保侯审强制措施。1997年2月25日,和政县公安局决定,“撤销马主麻、马麦德、马十二布强奸案,另案侦查。”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也于1997年3月2日以(1997)和检察字第01号文撤销和检刑字(1996)第103、104、105号批准逮捕决定书。三请求人从刑事拘留至取保候审,各羁押122天。

  1997年3月,马主麻、马麦德、马十二布以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为由,向和政县公安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请求,要求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给三请求人各赔偿错误羁押期间的赔偿金(依据赔偿法规定计算)、亲属为本案奔波往返的路费1000元、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和政县公安局受理赔偿请求后与和政县检察院协商,于1997年4月2日共同决定:给马主麻、马麦德、马十二布每日按11.16元标准计算,各赔偿1361.52元;有关部门及公安局工作人员到赔偿请求人家中赔礼道歉。三赔偿请求人不服此决定,向州公安局、州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一直对复议申请未作答复,直到同年9月22日,州检察院才函告三赔偿请求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处理。三赔偿请求人遂于1997年9月24日以同样理由,申请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并提出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判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和政县公安局在未查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马主麻、马麦德、马十二布三人以强奸幼女犯罪嫌疑人拘留,和政县检察院未作认真审查即批准逮捕,属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违法行为,侵犯了马主麻、马麦德、马十二布的人身自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赔偿决定按每日11.16元标准计算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标准赔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1996年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为6210元,每年按254天工作日计算,日平均工资为24.45元。三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亲属的路费、误工费及名誉、精神损失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要求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亦不属赔偿委员会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二)、(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1997年11月20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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