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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赔偿请求人:黄景嘉,男,47岁,浙江省平湖市人,浙江省平湖市教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夏建军,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吉先,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赵陆鸣,检察长。

  复议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朱立乔,检察长。

  黄景嘉以曾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羁押共 204天为由,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要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5万元;公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1998年 10月 7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派人将赔偿请求人黄景嘉带到该院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 9日,以黄景嘉在担任平湖中学办公室主任、校办企业负责人期间涉嫌贪污为由,将黄景嘉拘留。10月 23日,以涉嫌贪污为由将黄景嘉逮捕。1999年 4月 29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景嘉取保候审,解除羁押。同年 9月 29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主要证人去向不明、使案件难以审结为由,作出了撤销黄景嘉涉嫌贪污案的决定。自 1998年 10月 7日至 1999年 4月 29日,黄景嘉共被剥夺人身自由 204天。

  2000年 5月 22日,赔偿请求人黄景嘉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向该院提出赔偿申请。同年 6月 22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确认书,对赔偿请求不予确认。同年 6月 26日,赔偿请求人黄景嘉向复议机关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同年 8月 25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确认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不予确认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998年 10月 7日和 10月 8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景嘉调查笔录;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平检反贪拘通(98)9号拘留通知书、平检反贪逮通(1998)9号逮捕通知书、平检保书(1999)12号保证书、平检撤案(1999)第 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平检确字(2000)第 l号刑事确认书;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嘉检确复决字(2000)第 l号刑事确认申诉复查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抗辩认为:本案未经确认,不能进入赔偿程序,赔偿委员会应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黄景嘉有贪污犯罪事实,只是因为主要证人案发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致使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而撤销案件,不属于错误拘留,不应当赔偿。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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