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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再审改判无罪应予国家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再审改判无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未经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决生效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此,本案应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

  第三,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偿的关系问题。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偿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不宜混为一谈;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这对每一个受到司法机关违法侵害的人都是普遍适用的,不管该赔偿请求人是否获得了单位补发的工资,都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赔偿请求人给予赔偿。因此,尽管张某系铁路职工,可以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请求补偿工资,但工资补偿不能代替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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