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和政县公安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1997年4月2日共同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二、和政县公安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马主麻、马麦德、马十二布每人赔偿金人民币2982.90元。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冤案,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给被侵权人赔偿的决定是正确的。本案涉及三个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本案的请求人把公安局和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公安局和检察也认为他们是共同侵权机关应共同承担赔偿义务,故共同作出赔偿决定。法院赔偿委员会亦认同了公安局和检察院为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是谁债权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债权行为是以某种决定的形式体现的,那么最终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这一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情形的赔偿义务机关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是在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未经逮捕而释放的情形下,才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要求逮捕的公安机关就免除了赔偿义务,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就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案中,和政县公安局虽然作出了错误拘留的决定,但在要求和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和政县检察院作出了逮捕的错误决定,依据最终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只有和政县检察院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把和政县公安局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是不当的。当然,在个别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也可成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如当检察院撤销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决定后对羁押的人不予释放,公安机关就要对撤销逮捕决定后的羁押期限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此规定有三层含义:1.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不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时的上年度,也不是侵犯人身自由时的本年度;2.职工日平均工资是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数额,不是以本省或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3.职工全年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应当工作的日数,即全年天数减去法定节假日天数的日数。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每年职工法定工作日以每周40小时计为25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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