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赔偿法 > 国家赔偿案例 >
仇惠南请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三、关于赔偿的范围、标准。

  1.直接损失应予赔偿。本案中,仇惠南因泗阳县人民检察院错误拘留、逮捕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569天的赔偿金,作为“赃款”追缴的现金18050元和被关押期间花去的医疗费590.45元,这三项损失应予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故赔偿金的数额的计算公式是: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1996年)÷工作日(254)×实际被关押的天数(569)。对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中扣押的现金18050元应予返还,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仇惠南在关押期间生病所花去的医疗费590.45元,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2.间接损失不予赔偿。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尚未取得但预期可以取得的利益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本案中,仇惠南羁押前系原泗阳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因羁押而无法行使厂长职权,使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因而,该厂也就无法取得正常经营可取得的利润,此损失,即属间接损失。那么,对这种因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给该厂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否赔偿,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对间接损失不能赔偿。因为,一、此损失虽然存在,但是,作为企业,在其法定代表人不在岗的情况下,可通过副厂长及时安排生产、销售,从事经营活动,保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二、企业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行为本身有市场风险,随着市场的变化,有可能获取利润,也可能亏损,这是市场法则的必然反映,因而,对这种未知的或然的利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此规定确定了直接损失赔偿的原则,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因而,赔偿请求人仇惠南请求赔偿因其被羁押而给该厂造成的间接损失,无法律依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