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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玉请求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四、对其他赔偿请求的处理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刘加玉被错误羁押不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同时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对精神损害一些西方国家以慰藉金的形式给予补偿。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未作赔偿规定。所以,对此项请求人民法院决定不予赔偿。

  (二)关于治疗疾病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误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刘加玉释放后治疗疾病与其被错误羁押之间经法院审理查明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国家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三)关于承包合同。刘加玉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由于刘加玉被错误羁押而被解除,现刘加玉要求恢复承包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对此请求不作出处理是恰当的。但可建议刘加玉与蓟县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

  (四)关于对举报人的处罚。刘加玉请求人民法院对举报人处予刑罚。此请求亦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应对刘加玉讲明,此请求可作为另一案件,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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