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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超等不服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收容审查及(2)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一审审判后,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不服,以一审行政判决程序违法;王朝超等三人有违法犯罪,结伙作案嫌疑的事实存在,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撤销了对被上诉人的取保候审的事实后,说明刑事侦查已经结束,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况,在行政诉讼中上诉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义务,而上诉人在一审中既不出庭应诉也不举证证明对被上诉人进行收容审查的合法性,依法应承担败诉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一、王朝超等三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是否终结。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阳江市公安局上诉称,王朝超等三人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一百六十条之规定,上诉人依法对王朝超等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一审法院却无视这一事实,而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上诉人将向二审法院提供。二审经过开庭审理查明,1995年11月10日,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以伤害为由,对王朝超等三人予以收容审查,期满后,又以妨碍公务为由,报请阳江市公安局批准,延长收审二个月。1996年2月14日,江城公安分局决定对王朝超等三人取保候审;1996年3月15日,向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提请批捕。1996年5月27日,江城区检察院作出决定,对王朝超等三人不予逮捕。同日,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撤销对王朝超等三人的取保候审决定。上述事实清楚表明:王朝超等三人并未如上诉人所称已构成犯罪,尤其是江阳区检察院决定对王朝超等三人不予批捕,更说明王朝超等三人的行为不具有构成犯罪的特征。同时,在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前,江城区公安分局也撤销了对王朝超等三人的取保候审决定,刑事侦查由此终结。所以,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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