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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君福以没有犯罪事实被连城县人民检察院错误(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三、沈君福不属于因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的情形,国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公民作了不真实、不客观的供述;第二,这种供述足够证明自己有罪;第三,供述人明知所提供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会妨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或者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而执意或放任为之。沈君福虽于1996年2月13日、2月14日先后三次供述称自己砍了沈君才的柑桔树,但首先,这三次供述之间不一致,这三次供述与证人李林招的证言也不一致,这三次供述并不能足够证明沈君福有罪;其次,沈君福在刑事拘留期间(2月29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3月15日),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时(3月19日)先后三次界解称自己没有砍沈君才的柑桔树,沈君福显然不是明知所提供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会妨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或者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而执意或放任为之。沈君福被错误逮捕是因为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违反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有依法审查证据造成的。沈君福不属于因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的情形,国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沈君福自1996年3月19日被错误逮捕至同年10月11日释放,共被羁押207天,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应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199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5.57元计算。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应支付沈君福赔偿金529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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