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修改的讨论中,许多意见集中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讨论,而对归责之后的责任分担原则却少有人问津。所谓责任分担,是指赔偿责任确定后,如何将责任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或者在国家机关和私人之间加以分配。《国家赔偿法》第八条关于“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十条关于“先予以赔偿”的规定,都涉及到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责任分担,对于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却没有规定。实践中,国家侵权行为和私人侵权行为竞合致害大量存在,国家赔偿法应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和完善。
一、公私法行为共同致害责任的分担依据和处理程序
案情:监狱监管人员王某唆使被监管人员张某殴打李某,齐某在完全不知张某受唆使的情况下参与殴打,致使李某受到伤害。李某向监狱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后,又向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本案的问题是,公、私法行为共同侵权致害的,应如何确定各自责任和循何程序处理。对此问题《国家赔偿法》中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应增加如下条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共同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应根据各自的违法和过错程度确定应赔偿的份额。受害人在提出国家赔偿时,可以要求处理机关对其与致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赔偿争议一并处理,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案件中公私法行为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问题
案情:戚某在风景区建设楼房一座,并取得了房产证及土地证,戚某死亡后,该楼房由黄某继承。因黄某欠某公司债务,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黄某同意用该楼房抵债,法院据此裁定房产归该公司所有。其后,景区行政执法局发现该房没有建设规划许可,属违章建筑,决定拆除。房屋拆除后,该公司可否对房管局、土地局提出诉讼?
本案的问题在于,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违法或者过错情形之时如何进行行政赔偿。先有戚某违章建设,后有房管局、土地局违法颁证,该公司的损失是由两个违法行为造成的。笔者认为,根据责任分担原则,房屋被拆除后,该公司可以黄某抵债财产属于违法财产为由,向黄某重新主张债权,如不能实现债权,则可考虑向房产证颁发机关、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请求行政赔偿。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似有不妥,它未充分体现责任分担原则,建议将其修改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欺骗、胁迫和贿赂等违法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政机关也有违法情形的,亦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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