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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告公安局钓鱼抓嫖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2008年4月1日晚9时30分许,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居民薛广金因涉嫌嫖娼,被石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行政拘留15天之后,又被强制收容了6个月。事后,薛广金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嫖娼,自己“嫖娼”是被他人“导演”所致。薛广金始终认为,被告有“钓鱼抓嫖”的嫌疑。于是一纸诉状将石林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处罚决定,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要国家赔偿两万余元。昨日上午,宜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但因案件争议较大,法庭未作出判决。

  原告陈述

  和陌生女住酒店被警方带走

  今年42岁的薛广金是山东济南人,2006年1月随妻子来石林县生活至今,同时也把户口由山东迁到石林,成为鹿阜镇辜门社区龙村的居民。

  据薛广金陈述:2008年4月1日下午6时许,他受之前并不认识的汪先生邀请,到石林县城一家酒店吃饭,与他们一起吃饭的还有两个女子,其中一名女子姓方。席间,汪先生竭力让两女子给他劝酒,不多会,他就被灌醉了。之后,汪先生等人将他带到预订好的石林县某大酒店住宿。到了半夜,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将他惊醒,他发现身边还躺着一位一丝不挂的方某,自己也是赤身裸体。听到敲门声,方某赶忙穿好衣服去开门。开门后,进来几个民警称是例行检查,发现他和方某同住一室后,民警就将两人带到了鹿阜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处罚结果

  被行政拘留15天后收容6个月

  两人被带到鹿阜派出所进行调查后,鹿阜派出所以涉嫌嫖娼为由,对薛广金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第二天,鹿阜派出所民警让薛广金在行政处罚书上签字,薛广金声称自己没有嫖娼,不愿签字。

  2008年4月2日,鹿阜派出所民警将薛广金送到昆明市公安局拘留所,接受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同年4月17日,薛广金刚从拘留所办完出所手续后,又被鹿阜派出所的民警叫住,告知他被强制收容教育6个月,并让他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薛广金依然拒绝签字,但仍被送到收容教育所收容了半年。

  诉讼请求

  索赔两万余元国家赔偿

  事发后,薛广金坚持认为,石林县公安局存在“钓鱼抓嫖”行为,他与方某之间并不存在卖淫嫖娼,于是要求石林县公安局给予赔偿,在未得到圆满答复后,薛广金一纸诉状将石林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石林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要两万余元国家赔偿。

  原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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