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第四次审议的修改草案拟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4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赔偿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审议、修改情况汇报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任晨鸣 摄
本报讯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相对此前的三审草案,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三审:拘留造成损害 赔偿引争议
2009年10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草案曾提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规定,学界理解为将刑拘、逮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以前的违法责任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原则。即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
不过该规定在上次审议中引起了争议,白景富、周声涛、吴晓灵等委员认为,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考虑到民族政策和国家稳定大局的需要,最后起诉、判决有罪的只是极少数。这种情况是否赔偿,应当进一步慎重考虑。
吴晓灵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处置紧急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情形除外。
上次审议原本有望通过该法,最终因该争议而未提请表决,留待继续修改。
四审:违法刑拘 受害人可获赔
此次,国家赔偿法进行四审,对该争议作出了新的结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会议作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表示,针对上次审议中委员们对刑事拘留是否赔偿的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内司委、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作了研究,并与公安部反复沟通。法律委也召开了两次会议。
- 上一篇:“杯具门”的处理还不如“王帅帖案”
- 下一篇:“错拘”难免非“国家赔偿”免责理由
相关文章
- ·国家赔偿法真的规定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吗
- ·国家赔偿法对违法罚款等强制措施赔偿规定
- ·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损坏、拍卖的赔偿规定
-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
- ·最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 ·最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 ·国家赔偿法没有理由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 ·国家赔偿法的具体时效制度规定
- ·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
- ·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其他规定
- ·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权和赔偿金是怎样规定的
-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修改规定明确精神损害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
- ·【人身损害赔偿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 ·为什么“口惠而实不至”?——也谈国家赔偿法
-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