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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详解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2009年4月3日,四川籍到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的普通务工者张尚强,因为一起纠纷案被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关押进深圳市南山区一看守所长达211天。在看守所期间,他不幸患上红斑狼疮、血管炎等严重疾病,需终生服药控制病情。

  2009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张尚强随后向南山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之后,媒体开始报道此案,引发舆论热议。

  2010年6月10日,南山区检察院就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

  6月12日,记者前往南山区检察院,就此案细节问题独家采访了有关人员。

  赔偿申请流程正在进行中

  作为该申请赔偿案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南山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李景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的始末。

  据悉,张尚强在2009年11月首次提出了申请国家赔偿。南山区检察院于12月14日向张尚强送达了《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告知其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并告知拟对其予以司法救助。但张尚强拒绝签收。

  李景优解释道,之所以张尚强第一次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因为当时该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15条作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该法第15条列出的不起诉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7种。规定,依照该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1月11日,张尚强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2010年4月7日,深圳市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南山区检察院第一份不起诉书,同时要求南山区检察院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指令其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0年4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作出新的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认定张尚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其不予起诉。

  同年5月6日,张尚强重新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通过确认程序,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李景优说,“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现在还处于确认逮捕决定是否错误、有无侵权的阶段。一切都在按照法律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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