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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触痛了谁的神经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单腿拖着假肢的陕西老人姜云春,2004年9月26日到兰州市向张凤林讨债。张凤林的妻子报案称“姜云春说自己怀揣炸药包,不给钱就会引爆”。接警后,兰州市警方在3处布置了狙击手。当拿到部分还款的姜云春走出欠债人房间后被警方击毙。后查明,姜云春身上无任何爆炸物。(2010年3月14日《华商报》)

  事发之后姜云春儿子姜伟就不断奔波在兰州、西安、北京之间寻求国家赔偿,但始终无法获得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确认”。直到今年3月1日,兰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受理了姜伟状告甘肃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案件,才使申请国家赔偿部分进入司法程序,但从媒体报道来看至今尚未作出判决。

  姜云春怀揣的不是炸药包,是热水袋,当场击毙这样一位老人显然是遗憾、错误的结果,但错误的结果并不能必然、直接的可以认定是错误的行为。无奈从媒体目前披露的情况看此案仍是迷雾重重,无从判断当场击毙的行为是否属于现行第15条第(五)款,“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因为就在击毙前警方是否与姜云春喊话沟通,沟通的内容,以及警方在鸣枪示警后向姜云春提出的明确要求及姜是如何做的等等,几乎都是各执一词。接受媒体采访最多的姜云春的儿子事实上也并不在现场,兰州警方却又讳莫如深、三缄其口。

  这种置之不理凸显了力量强大一方的蛮横。可能确是警方没有正常履行法律程序,而贸然决定开枪;也可能是姜云春自称怀揣炸药包,又不能按照警方的要求予以配合行动,基于巨大的现实危险性,警方决定开枪;当然还有其他可能,只是真相的揭开本不该如探秘般曲折。

  与不清晰的事实相比,认定事实的逻辑是颇为清晰的。虽然公、检、法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违法或合法的结论,但不回应也是种回应。可以推定在事后近6年的时间里,公、检、法始终都认为2004年9月26日的开枪决定是合法的,如事实确像本文假设的第二种情况,警方的处置行为也并无不妥,因为有太多因不能果断行事而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现实。

  公、检、法的认定逻辑完整地考察了事情的起因、经过及当时的具体情况,得出并非违法的结论。引人深思的是,在一般的伤害案件中,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是否也秉持了这种完整的考察思路?应该说伤害案件更多的是关注伤害后果,而在相当程度上不能细致地考虑起因、经过及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其感受到的现实危险性等。

  这种区别对待是哪方有问题了呢?笔者以为,在最善意的假设前提下,我们应给予警方充分的理解,同时在此基础上对其行为不认定为违法也是理性的,并可为大多数善良并拥有正常智识的人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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