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 看你如何“躲猫猫” 追踪
在收集了多名国家赔偿申请人对《》的意见和建议后,昨日,成都律师郭刚整理出一份法律建议提交最高法院,以期为最高法院正在起草的有关司法解释提供一份参考。郭刚建议,从充分维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应主动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告知申请途径和程序,这一点需要在《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据了解,最高法院已确定四川高院代为拟写关于国家赔偿申诉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草案。
建议1
完善告知制度使受害人及时索赔
“我国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而在国家赔偿法中却未明确规定解决国家赔偿过程中出现受理、确认、赔偿、执行难等问题的督促或监督主体,让有的法律条文可能成为空头条文。”郭律师说,通过收集有关,他发现一些申请人的申请过程非常曲折,有的当事人在事过多年后才知道自己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有的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在多个部门之间传递,却没有回音。
郭律师认为,对受害人进行主动告知、甚至主动赔偿如果能成为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将极大地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在给最高法院的意见中,郭律师建议,首先应从赔偿案件的源头上规范立案工作,制定立案标准,完善告知制度,使受害人依法及时知悉受侵害后,在一定期限内有权依法向相关机关提起国家赔偿。其次,完善确认程序,规范并明确案件应遵循的回避原则以及申请复议和申诉权行使等方面规定。
“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确认,而目前确认难是造成赔偿难的最主要的原因。”郭律师建议,确认案件由非赔偿义务机关或赔偿义务机关的非相关部门审理,确保确认案件的公正性,改变确认难的局面。
建议2
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范围
此外,郭刚还建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范围明确界定(包括什么叫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有那些)、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具体标准及等。建议在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里,不仅要强化对国家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与监督力度,还应强化对国家赔偿法里许多程序性期限条文的监督。建议将司法机关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等违法行为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建议规定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案件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查为例外。开庭审理有利于兼听当事人的意见,保证程序公正,强化社会和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而书面审理缺乏透明度,也缺乏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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