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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国家赔偿中两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新《》第十七条第一项对刑事拘留国家赔偿进行了修改,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前提区分了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和合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两种情形,确立了有条件的结果责任作为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也即对合法拘留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超过羁押期限才予以赔偿。笔者对该条规定法律适用的两个具体问题略作探讨。

  关于刑事拘留国家赔偿范围

  根据新法规定,在合法拘留,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要取得赔偿的权利,还必须满足拘留超过羁押期限的限制规定。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内释放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就不会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合法拘留期限为七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即特别情形下,侦查机关将有最长达37天的合法拘留国家赔偿豁免权。这是出于对紧急状态下采取刑事拘留可能出现大量偏差的考虑。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打砸抢烧事件紧急状态下,司法机关往往是抓了以后,通过甄别,予以释放,最后受到法律制裁的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如果超过拘留期限,应当允许这些人提起国家赔偿。因此,立法赋予侦查机关在合理羁押期限内的国家赔偿豁免权。

  从应然的角度讲,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宗旨来看,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救济放在首位,淡化了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和违法的评价。司法实践表明,大多数刑事拘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发生在非紧急状态下。以紧急状态的特殊性限缩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保护。国家赔偿法对刑事拘留赔偿的规定调整的是非紧急状态下刑事拘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国家赔偿问题,如何保证因刑事拘留措施受到人身权侵害的公民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又能满足国家在紧急状态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特殊需要,对立法者来说,确实是一个两难选择。新国家赔偿法在合法拘留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上增加了拘留超过羁押期限这一限制就是在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折中选择。但是立法和司机机关应当进一步考虑对未超过拘留羁押期限不予赔偿的情况附加适用条件限制。

  笔者建议,立法或司法机关可以出台相关解释对这一规定附加紧急状态适用条件限制,即在非紧急状态下,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在紧急状态下,只有拘留超过规定时限,受害人才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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