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防范和打击“两抢”,一直是公安机关常抓不懈的工作。近日,云南昭通市公安局明确了防范和打击“两抢”犯罪工作实行属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制,并且提出了局长、所长负责赔偿的举措。此举一出,舆论哗然。怀疑者认为此举是纸上谈兵,作秀而已。赞成者则认为,这是公安部门的决心之举,只要有信心,定能让人民群众满意。本期话题,我们就该规定的实际意义、可行度等问题进行讨论。
几率:一年被抢两次可能吗
邓建华:我们如何看待文件中的三个“一”,即“同一受害人一年内在同一派出所治安辖区被抢劫犯罪侵害2次(含)以上的”?尤其是侵害2次,这样的几率是否太小了?
昭通市公安局
不能看几率,有时候在现实中,第一次老百姓被抢了,我们民警的“责任田”没有守好,而且没有处理好,导致老百姓对我们不理解,如果同一受害人第二次被侵害了,是不是我们才把这当回事来处理?这就是我们民警的失职。所以,我们之后规定二次侵害和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派出所治安辖区连续发生2名(含)以上受害人被抢劫犯罪侵害2次的,由县区公安局责令责任区巡逻民警停职检查,并责令派出所所长辞职,同时由县区公安局局长向市公安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这都是一种手段,如果真有两次或三次发生,我们肯定会按文件规定执行。
汤光仁
关于“同一受害人一年内在同一派出所治安辖区被抢劫犯罪侵害2次(含)以上的”几率问题,首先,根据犯罪学的理论,“两抢”犯罪一般属于街头犯罪——随机性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就是嫌疑人寻找到自己认为合适的犯罪机会就犯罪,而在犯罪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般会放弃犯罪。那么,如果辖区存在巡逻或管理死角时,就极可能导致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同一地点连续作案,比如在某个辖区内,有一条没有路灯的胡同,或一片人烟稀少的郊区,这就很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理想的作案地点,当受害人很有规律地途经此地时,就很可能在同一地点受到两次以上的犯罪侵害,但是嫌疑人可能相同可能不相同。比如受害人是上夜班的工人,而且其他路径不便回家,那么他就可能在这条胡同两次以上受到侵害。这就需要辖区的公安机关在巡逻、设防的时候不能留死角,如果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补救。
唐贺昆
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有治安、刑侦、经济犯罪侦查等,都是和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工作。而基层派出所涉及的业务工作包括了公安机关的所有业务工作,在人员和工作时间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全警长时间地投入到一项工作中去,谁还能保证其他工作不耽误?当然,犯罪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有直接关系,不法分子大多来自贫困地区,同时一个地区贫富太悬殊的话,当地违法犯罪率也是比较高的,在这样的地方,这样的几率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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