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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华:大修《国家赔偿法》要让“国家责任”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根据今年4月份确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今年10月《》即将面临1994年通过之后的第一次“大修”。在过去的14年中,这部法律得到的社会评价并不高,甚至受到“国家不赔法”的嘲讽。一位了解该法立法进程的知情人士说,《国家赔偿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着力点是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并且增加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10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14年前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违法”的归责原则。原则规定:“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个“违法”就局限了这部法律的实际运用,因为在很多具体实践中,有些情况是很难用“违法”来认定的。而大量因为政府机关在执行工作中造成了违规违纪现象,对公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却得不到国家的赔偿,这不仅让这部法律被公众认为是“实施最差的法律”,从一定程度讲也损害的国家的权威和诚信。

《国家赔偿法》总言之就是体现了一种国家的责任。国家在在推行政策和法律时,因为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公务员的失职渎职造成了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侵害,就理应得到赔偿。但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除了局限于“违法”外,更存在着一种操作难问题。一些违规违法单位之所以故意回避和减少国家赔偿,有意推诿扯皮,就是因为这种赔偿和他们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及工作责任有很大关系,因为要同意或批准了国家赔偿,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自己的问题,回避和减少赔偿也就是在推卸和减轻自己的责任。这种状况在这次“大修”中首先应该得到重视。

从自由和生命意义上来说,人人都应该是平等的。但是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于死亡赔偿金,虽然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也统一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个基本标准确定是一个进步,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参照《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时,却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明确区分开来。这就造成了一种人为的“同命不同价”的结局,也让国家的责任变成了“看人下菜”,同时,拿错误羁押来说,按照现行的赔偿计算方式是“羁押一日”赔偿“一日”,赔偿额也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这样的赔偿明显不合理的,难道被羁押的人白天羁押,晚上能回家?羁押是24小时,赔偿却是8小时,别说国家赔偿带有一点“惩罚性”的意义,这点赔偿连最基本的“赔偿”都没有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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