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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应当是修法重点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完善赔偿程序当是修法重点

  张俊鹏

  根据今年4月确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10月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的修改草案。据一位了解该法立法进程的知情人士透露,国家赔偿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着力点是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并且增加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据l0月l4日《2l世纪经济报道》)。
 我国法律历来有个软肋,就是重实体轻程序,有义务无责任。一是赋予了你很多权利却不告诉你如何去取得,有关权力部门如何去配合;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如何”做,却不提他们“不如何”的后果。现行国家赔偿制度,更多涉及的是公民的权利、机关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国家赔偿法此次修改的三大着力点中,相对于提高赔偿标准和扩大赔偿范围,强调“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无疑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

  国家赔偿法被评为执行最差的一部法律,最大的诟病就在于赔偿程序的设计。就“确认程序”来看,国家赔偿申请人要获得赔偿,必先经赔偿义务部门承认“自己错了”,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项独创,但遗憾的是,这一独创却无法让人叫好。如果有了无罪判决书之类倒好办,若没有,必是与虎谋皮了。西谚云: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谁愿意承认自己错了呢?这本身就违背了自然正义原则。一旦承认,可能会给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执法者个人的升迁带来无穷的麻烦,谁会做这样的冤大头呢?话说回来,就是没错,执法者自己说自己没错,申请人能心服吗?

  就程序的透明性而言,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的“公开审理原则”、“回避原则”、“当庭辩论”等原则,在国家赔偿申请程序中都没有规定。

  就国家赔偿的执行和保障来看,现有规定是: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然后是国家财政支付,并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现在法院对一些公司法人的执行都存在困难,不要说对付公权力机关了。“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一旦国家赔偿的具体执行被拖下去,对已身心俱疲的申请人而言,无疑是又一次打击。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先讨论赔多赔少又有什么意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靠人来解释、执行,要靠司法技术来具体操作。国家赔偿的程序如果继续先天不足,增加实体权利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再次提醒立法机关,要让“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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