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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争议的化解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实施,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近年来,国家赔偿争议的化解工作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案件质量不断提高,矛盾化解更加彻底,国家赔偿案件大幅减少。本文以人民法院工作为视角,拟对国家赔偿的化解作一简要分析。

  一、注重国家赔偿争议化解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国家赔偿法实施初期,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赔偿案件。但是,当时受理的赔偿案件数量不多,社会影响有限。随着国家赔偿法宣传力度加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也积极开展国家赔偿工作,国家赔偿争议大量涌入到人民法院和赔偿委员会来,赔偿案件逐年增多。2003、4年,人民法院和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案件数达到高峰值。与此同时,国家赔偿工作的问题也凸显出来,人民法院赔偿工作面临的困难多,工作阻力大,司法环境不太理想。其后,特别是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更加注重国家赔偿争议的矛盾化解,以案结事了为工作目标,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国家赔偿案件大为减少。

  二、国家赔偿争议产生的原因

  (一)素质和内部监督问题

  人员的素质问题,始终是一个需要不断重视和加强的问题。审判权关涉生杀予夺和是非裁判,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人员素质和队伍、廉政建设等情况特别关注。个别干警素质不高,权力思想严重,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礼仪欠缺,容易产生矛盾。有的法律意识差,组织纪律性不强,缺乏廉政意识,甚至发生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了当事人利益。由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性,法律赋予了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操作空间较大。一定程度上还有,监督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之,个别单位内部管理不严、执法不规范。由于人员素质和内部监督的缺失,致使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或过失行为发生,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引起国家赔偿。

  (二)审判工作的复杂性

  审判工作具有特别的复杂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引起司法赔偿的情形复杂多样,涉及到了人民法院的各种司法职权和各个环节,也涉及到相对方的各种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就罗列了应当确认违法的十五种情形:(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违法和错误情形,远非这十五种就可以包括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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