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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掩饰不了“残缺的正义”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公民莫卫奇、谢开其先因被控运输毒品判死刑,而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在当事人上诉和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的奔走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认定两人主观不知情,两人获无罪释放。事件日前又有新进展。根据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赔偿决定书》,因“错捕错判”遭无罪羁押451天和433天的莫卫奇、谢开其分别获得国家赔偿50507.49元和48491.67元。赔偿由两院各承担一半。(北京卫视11月16日报道)

  公民被无罪羁押,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其依法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两民无辜公民在获得清白之后,还获得赔偿,体现了法治正义,体现了社会进步。但是,此案暴露的严重的司法隐患,并未消除,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

  回顾此案过程,一些重要问题不应因当事人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而掩盖。据媒体2008年10月17日曾经报道的情况,在此案办理过程中,当地执法机关的做法被称为“疑点重重”,存在着许多明显的瑕疵,如:警方的侦查过程中,没有对被查获的相关毒品作痕迹鉴定获取当事人莫卫奇的指纹;对户籍资料清楚、案中角色明显的“华哥”、“熊总”、“老谢”等涉案者,从莫卫奇被抓到一审被判处死刑,历时四个多月,云南德宏公、检、法三家没有一个地方考虑到应找他们到案查清情况,指正事实,才能判处莫卫奇死刑。三家单位不仅未派人到莫卫奇、“华哥”、“熊总”和“老谢”的居住地调查情况,获取户籍资料,也没有向他们的居住地和其他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莫卫奇案中,云南省潞西市公安边防大队侦查队曾出具了两份《情况说明》,其中一份辩称他们已经请求湖南警方协助调查,但实际上却把发函的地方都弄错了,可见办案的粗糙性!另一份的内容宣称:莫卫奇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中,所涉相关人员因“具体情况不详,我队无法查证”,“所涉电话经我队多次拨打均已关机,故无法查证。”但这一结论后被湖南湘潭警方的办案事实推翻。(《中国青年报》2008年10月17日)

  人命关天,而且是涉及到两个公民的人命,但当地公、检、法三家却如此作为,不能不让人感到寒心。这些办案过程中的司法、行政瑕疵,按照正常的办案程序,没有一件应该发生,因此,可以说,此案与一般因为对法律理解、法律事实认定有误而导致的”错判”不同,而是当地公、检、法三家机关有关人员的“不作为”,暴露了他们对公民权益、乃至是生命权等如此重大权益的漠视,公众不能不追问,这究竟是三家机构相关办案人员“无一例外”出现的“疏忽过失”,还是另有隐情的“共同纵容”?纵然这确实只是办案人员的“疏忽过失”,那么,这样的“疏忽过失”也并非是一般的失职渎职那么简单,因为,它差点导致两个公民的生命被剥夺,差点就酿成“过失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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