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善谱提出的6项赔偿请求
1.被侵犯人身自由2109天,申请赔偿金17.674894万元
2.请求赔偿失去人身自由期间,工资损失48.6万余元
3.要求赔偿因为被迫转让正在按揭中的房子,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35万元
4.因侵犯赔偿申请人的人身自由2109天,造成单位应交未交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金的损失
5.要求在原判决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1.470851万元
本报讯 (记者 李钢 林霞虹) 昨天下午,前华夏银行高管洪善谱请求国家赔偿一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听证会,洪善谱向赔偿义务机关共提出了101万多元的国家赔偿和11万余元的精神赔偿的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之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代表参加了听证会。而另一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则认为听证会于法无据,所以拒绝派员参加。
洪善谱于今年8月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进行国家赔偿。此次听证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在举行听证之后,将由省高院的赔偿委员会最终决定是否对洪善谱进行赔偿以及最终的赔偿数额。广州中院的代表表示,还在审查这一赔偿申请,暂时没有作出赔偿决定。
在听证会上,洪善谱对自己的赔偿请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侵犯人身自由2109天”产生了争议。洪表示,2109天这一数字是从2000年2月28日下午到2006年12月13日中午,因为这就是他被拘传以及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的日子。而广州中院的法官指出:首先判决书上记载限制人身自由应为2000年2月29日,与2月28日相差了一天,然后从2000年3月28日到8月22日,洪是处于被监视居住,按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期间没有完全丧失人身自由,所以这段时间不应赔偿。听完中院的意见之后,省高院的主持法官问:“洪善谱,你有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你当时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洪善谱用缓慢的语气说:“当时那种情况不叫失去人身自由的话,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情况才是失去人身自由。”在描述完监视居住的详细情况之后,洪善谱还表示,当时不允许家属来探视,也不准写信,家里的人都以为他失踪了。
对于洪善谱的第二、三、四项赔偿请求,广州中院的法官当场表示不能同意进行赔偿,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中院的意见,洪善谱同样平静地表示,“工资是我的直接财产损失,没有劳动,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才申请赔偿。而那套房子不是我的投资,而是我生活的必需品,被迫卖掉了,出售的价格是40万元,而现在这套房子值75万元,差价就是我所申请的赔偿数目。”在第五项请求中,洪善谱目前还没有提供自己所损失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金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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