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2004年10月13日报道 本报曾持续关注的湖北“钟祥投毒案”在今年8月宣布撤案后,一度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而被逮捕、关押近两年并被送上法庭的潘楷等4名老师,向有关方面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详见本报8月12日、13日《国内焦点》版)。记者昨天得到消息,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已于10月9日做出决定,对潘楷等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确认。
被关603天索赔23万元 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不予确认”
发生在2001年5月的湖北“钟祥投毒案”曾引起全国轰动,但在今年8月,这起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被当地警方撤案,4名一度被当成“犯罪嫌疑人”的老师重获清白,并已经先后重返教师岗位。
撤案后,潘楷等4名老师于今年8月12日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要求检察院对3年前“错误批捕”行为进行确认,
同时为4名老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及名誉损害金20万元,并支付4名老师从收容审查至释放期间被错误羁押603天的国家赔偿金30150元。
10月9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赔偿请求人潘楷的赔偿请求依法不予确认。”11日,该书面决定交到潘楷等人手中。
第十七条第一款是什么内容?潘楷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
昨天,记者得到了这份由钟祥市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确认书》,有关“确认结论”部分叙述非常简单,只有上述短短一句话,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进行阐释。潘楷告诉记者,当时他们并不清楚这个条款是什么内容,向检察院工作人员询问时对方也没有解释。
记者随后仔细查阅了《国家赔偿法》,结果发现该法律第十七条标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一款的内容则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也就是说,钟祥市检察院这次之所以对国家赔偿不予确认,是因为其认为潘楷等人自己故意作了“虚伪供述”或伪造了自己“有罪证据”。
得知检察院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后,潘楷非常不理解:“如果说我当初‘认罪’的供述是虚伪供述,但这绝对不是自愿、故意的,没有人会这么做,更不要说伪造有罪证据了,因为案子撤诉、撤案都因为‘证据不足’!”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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