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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遗漏了什么?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99.31元计算(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

  最高检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指出,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与每个当事人的收入多少无关,即使是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人口也都同样适用这个标准。这一说法看上去非常美丽,它让披上“同自由同价”的文明外衣,给人们一种公平正义的假象。

  按照现行规定,公民人身自由的价格等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这一标准的荒唐之处在于,职工的日工资只需要工作8小时就可以获得,而被误投监狱的人要拿到这一数额的赔偿则要坐牢24小时,也就是说他至少有18小时得不到赔偿,而且还不算上节假日“加班坐牢”。这就是当前国家赔偿法备受唾骂的原因之一。

  在笔者看来,当前国家赔偿迫切需要解决的不是自由到底值什么价——赔多少钱的问题,而是要解决国家赔偿法“为什么要赔”、“赔什么”这两个前提性问题。

  在一个市民社会,人们往往面临着这样一种两难悖论:一方面社会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公权力;另一方面公权力的行使却潜伏着严重损害公民权益的可能性。为解决这一尴尬,人们作出了这样的理性平衡——承认公权力的必要性,同时,通过立法对公权力加以规制,并建立公民在受到公权力伤害后的救济渠道。这就产生了包括宪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控权法”。

  同时,按照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执掌公权力的政府是依靠向公民提供服务获得税收,而得以存在的。所以,当政府向公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公民权益产生了伤害,那么按照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政府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国家赔偿存在的理性基础。

  国家赔偿到底该赔什么?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国家赔偿应当赔偿的是因公权力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到了国家赔偿法那里,这一精神却被严重的“阉割”了。就刑事赔偿而言,目前则基本上仅限于赔“自由”,对于精神损害,现行法律却一概不赔。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缺位,几年前曾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受害者麻旦旦,最后得到的赔偿金不过7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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