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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不灵导致被盗车闯关脱逃连城县公安局拒赔被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个体运输户林长玲不服案今天在福建省连城县法院开庭,双方围绕车辆被盗公安机关有没有责任、要不要赔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07年11月18日凌晨2点左右,原告林长玲将一辆江环牌中型厢式货车停放在连城县城关莲峰鹏兴小区家门口,锁好车门后上楼休息。4点10分,林长玲被电话吵醒,厢式货车的原驾驶员工陈某在上杭县旧县乡路段看见该车停在路边,于是打电话询问林长玲车辆的去向。林长玲下楼一看车辆被盗,当即拨打连城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请求出警处置。当时的接警员卢某叫原告向上杭县公安局、武平县公安局或龙岩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案发后的11月21日,林长玲跟随连城县公安局刑警罗某到上杭、武平、广东公路收费站调查,监控录像显示,被盗车辆凌晨4点49分通过上杭通桥公路收费站、5点25分通过武平岩前公路收费站、5点33分通过广东省广福高速公路收费站后不知去向。

  2008年1月12日,连城县公安局对接警员卢某予以解聘,对当班民警傅某告诫一次,责令指挥中心向局党委做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林长玲的失盗车辆是向银行贷款14.2万元买来的,他向公安机关提出14.2万元的赔偿要求。3月13日,连城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认为“我局110接警员处警行为不是造成你财产损失的原因。根据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赔偿。考虑到你的实际情况,同意一次性经济补助人民币5000元整。”林长玲不服该决定,将连城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被告接警时推诿,拖延52分钟,未及时采取诸如布控堵截等措施,错失案件侦破良机,使原告丧失法定救济途径,直接导致原告被盗车辆至今未追回。被告不履行法定的行为,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其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违法,应予撤销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虽然接警员没有立即向上杭县转警,但已将上杭、武平及龙岩市指挥中心号码告知原告,被盗车辆经过地公安机关已积极作为,只因原告无法确切告知车辆位置和方向才导致堵截失败。被告认为,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被盗应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负直接责任,接警员未及时转警的行为与原告车辆损失没有因果联系。

  法官法庭主持调解,被告愿意出4万补偿费,原告没有马上接受,案件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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